1.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。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企业应通过招标、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,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。
2.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可免缴60%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;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%,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。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,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,免缴土地租金5年,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。
3.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,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,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,以划拨方式供地。
4.使用国有荒山、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、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,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;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,可以依法继承,使用期满后,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;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,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5.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,利用村、镇建设用地,采取租赁、作价入股等方式,参与项目开发。
6.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,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,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、林业建设保护费、育林基金。
土地使用优惠政策
相关推荐
- 137502015 青洽会
- 14144年产30万吨合成氨及50万吨尿素项目
- 13445年产3万吨金属镁项目
- 13504年产20万吨醋酸项目
- 13224年产20万吨硅酸钠项目
- 12807德令哈年产8万吨硅胶项目
- 12747德令哈12万吨/年无水粒状氯化钙项目
- 1280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
- 7798青海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
- 7855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
网友评论